颁布时间:2021年12月1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25号)要求,2021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公开采购意向,累计公开意向信息1574条,为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营造了良好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意向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
各市、县(区)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时间节点以报送政府采购计划为准),全部公开采购意向。2022年1月1日前已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用公开采购意向,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继续开展。
二、采购意向公开要求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公开与采购计划填报相关联,未公开采购意向的原则上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非人为等主观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但须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上传能说明其急需开展采购的证明文件(如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1〕2号)要求,在采购意向公开中增加“是否适宜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预留”“预留方式”“预留比例(%)”等内容。
延续性服务采购项目在公开采购意向时,需在“项目类型”中勾选“延续性服务项目”,并选择延续期限(延续期限将与采购计划填报相关联,采购计划填报的延续期限原则上不得大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延续期限),“预算金额”栏目填写项目总预算,“备注”栏目注明每年预算金额。
多年期错茬性采购项目在公开采购意向时,需在“项目类型”中勾选“多年期错茬性项目”,“预算金额”栏目填写多年期错茬性采购项目的总预算。
采购意向公开后,因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预算金额等发生实质性变更(预算单位需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自行判断)且影响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预算单位应撤回已发开的采购意向,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开,公开期限自重新公开之日起算。
其他采购意向公开事项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2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25号)执行。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政策与此通知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