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库)发 ﹝2021﹞ 299 号
颁布时间:2021年7月28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财政预算执行、防范资金支付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预算单位(含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工作。代理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工作的配合与衔接。自治区财政厅与各预算单位、自治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监控疑点信息核实、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联系互动,推动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四)指导市、县(区)财政部门开展本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五)依照权限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事宜。
(六)管理和维护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二)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本系统、本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按照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票据要素信息。
(五)根据监控疑点核实信息,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二)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核实监控疑点信息、整改违规问题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三)向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准确、完整传输信息。
(四)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互动,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发现的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
(五)配合预算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厅逐步探索将部门(单位)实有资金(含非财政拨款)纳入动态监控范围,并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将其他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第九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项目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及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相关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资金。
7.是否向本单位或本级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下列支出除外:
(1)按照合同约定需向相关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4)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8.是否向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预算单位填写的支付信息完整准确反馈相关内容;
3.是否按照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准确、完整传输信息;
4.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动态监控的事项。
第四章 监控疑点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采取系统预警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核实监控疑点信息。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监控疑点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电话核实。通过电话方式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材料。通知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座谈和实地核证。对电话和调阅材料方式无法完全核实的,根据工作需要座谈或实地了解核实情况。
(四)部门协查。对情况复杂或不配合核实工作的预算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将监控疑点信息转送财政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核实监控疑点信息过程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章 违规问题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确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支付的,自治区财政厅通过电话核实、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监测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规范方式进行更正。预算单位应及时更正。
(二)对违反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自治区财政厅通知预算单位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整改。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整改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自治区财政厅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四)对未在限期内落实自治区财政厅书面整改意见的,自治区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暂停拨付预算资金、核减下一年度预算、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未及时、准确、完整向自治区财政厅传输信息的,应限期整改,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书面报送整改报告。
(二)对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相关银行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因代理银行通过TIPS发送电子资金清算信息有误、代理银行相关业务系统异常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
(三)对整改不及时、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自治区财政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综合考评情况采取扣减其代理服务费,取消其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停办其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等措施。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跟踪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整改结果,并对整改情况实时跟踪,按要求记录核实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对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将预算执行中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例、潜在风险等反馈给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督促各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将动态监控结果作为编制或调剂预算、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充分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动态监控暂行办法》(宁财(库)发〔2009〕172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动态监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库)发〔2010〕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