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便函(2021)203号
颁布时间:2021-07-06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因《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宁财规发〔2018〕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宁财规发〔2018〕32号)分别于2021年7月1日、8月1日、11月1日到期。鉴于以上文件均以中央政策为依据出台实施,现中央相应政策未作调整,为保证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政策有效衔接,以上文件施行期统一延至2023年7月1日,如有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