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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3-05-05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中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我厅决定废止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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