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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0]554号

颁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0〕55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202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当纳入编报范围,具体为: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宁财(采)发〔2020〕360号)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纳入编报范围;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大于等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应当纳入编报范围;

(三)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纳入编报范围;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纳入编报范围。

(五)对于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政府采购项目(如延续性服务项目等),应当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合同金额列入统计范围,不得一次性将多年预算总金额列入统计范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二、编报途径

(一)非涉密数据。一是已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包括网上商城采购计划)的信息数据由后台系统按季度自动抓取导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二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20万元以下的家具用具(A06)、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50301)、车辆加油服务(C050302)以及印刷服务(C081401)等4项采购数据由各级预算单位在采购项目完成后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模块自行上报备案。三是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财(采)发〔2020〕544号)要求,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采购项目完成后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模块自行上报备案。四是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由各级预算单位在采购项目完成后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模块自行上报备案。

(二)涉密数据。各级预算单位涉密数据(含秘密、机密采购数据,不含绝密采购数据)仍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其他合同录入”模块上报。原则上涉密数据一年报送一次(报送口径为全年涉密数据),系统开放时间为当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用户名和密码请联系工作人员)。

三、编报变化

2021年信息统计报表仍为13张,仅对“表3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情况统计表”“表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国别情况统计表”“表5 政府采购重要品目统计表”“表11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微调。请各市、县(区)财政局认真阅读《2021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可从“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中下载电子文档),准确理解和掌握报表变化情况,做好本级信息统计编报工作。

四、编报要求

(一)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限额备案管理”模块报送的采购数据,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备案。

(二)各市、县(区)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级非涉密采购项目季度数据,于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本级非涉密和涉密采购项目年度数据,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以纸质版正式文件报送年度分析报告和报表。

财政厅已将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和分析报告质量等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如遇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如遇软件操作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联系。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0951-5013296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400-810-199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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