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3年5月19日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定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全区住房保障计划,根据各地州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地县)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等,审核各地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提供各地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地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下达补助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县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科学编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制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监控,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七条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县市区年度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县市区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县市区租赁补贴户数×该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市区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县市区公租房筹集套数×该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市区公租房筹集套数×相应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 (该县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应权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补助资金规模,租赁补贴、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等情况确定。
第八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县市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 (该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 (该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 (该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市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
第九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县市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
第十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7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7;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6。
前一年度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任务的县市区,对应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县,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地县和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批后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在接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地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分配下达到地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地州市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7日内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20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并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各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及时按工程建设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等提供的完备资金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资金拨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资金应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信息公开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地县住房和城乡住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逐级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住建厅、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住建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绩效目标审核后,制定全区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补助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地县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5月和8月时间节点开展绩效监控,对照绩效监控内容收集资料信息,汇总相关数据,分析得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研究存在的问题,确定纠正整改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全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地县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自治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地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含所属县市区上述材料),于1月30日之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及附件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地州市,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县自评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相关评价进行审核,及时汇总形成全区自评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于每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0〕20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