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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建规〔2023〕16号

颁布时间:2023年05月26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污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及污泥处置设施等建设或配置。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确定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五条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下达预算,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对盟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绩效目标建议,协同自治区财政厅具体管理奖补资金。

第七条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奖补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以及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盟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奖补资金分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旗县报送的相关材料,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相关因素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会同盟市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旗县做好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照程序编制奖补资金预算建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编制奖补资金预算建议时,应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行。

第十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自治区本级预算批复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配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盟市。

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对于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分为三档,按照年度资金总规模的40%、35%和25%三个比例确定分配金额,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区位列前三名的盟市给予资金支持,以奖代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因素参考各盟市建制镇总数、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数量、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获得补助资金项目绩效情况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评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盟市得分=100×〔(该盟市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数量/全区上年度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数量)×25% (该盟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各盟市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总和)×25% (该盟市建制镇总数/全区建制镇总数)×20% (该盟市地方财政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各盟市地方财政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资金总和)×10% (该盟市上年度获得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分/各盟市上年度获得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分总和)×10% (该盟市日常管理工作评分/各盟市日常管理工作评分总和)×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盟市、旗县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视情况对各地奖补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无关的事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和配合人大、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23年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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