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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内财建规〔2023〕4号

颁布时间:2023年03月03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普通公路养护质量水平,推动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361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农村公路奖励门槛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22〕35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9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和支持地方开展普通公路养护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普通公路是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的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非收费公路,包括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相关支出。

第四条  奖补资金支出预算主要围绕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库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进行编制,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分级开展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库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共建共享项目库信息,共同做好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工作。

第五条  奖补资金政策期限到2025年。政策到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政策及时调整。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支出,用于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工程;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支出,用于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工程;

(三)与养护相关的其他支出,用于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养护工程设计、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桥梁结构监测和“四新”技术研发等。

第七条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养护工程补助标准:1.盟市公路养护部门管养的普通国省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安费安排奖补资金;2.旗县交通运输部门管养的普通国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安费安排奖补资金、普通省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安费的70%安排奖补资金;3.区属企业管养的普通国省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安费的60%安排奖补资金;以上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申请数。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支出分配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设置奖励门槛,对于达到奖励门槛的盟市予以奖励。  

奖励门槛是农村牧区公路优良路率(PQI)水平已达到全区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平均值,且与上一年度相比未下降(因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农村公路路段可不纳入年度路况评测计算范围);或者农村公路优良路率(PQI)水平未达到全区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平均值,但优良路率(PQI)水平较上一年度有所提升。

PQI是指路面技术状况指数。

第九条  各盟市农村公路奖补资金规模根据该盟市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效、养护成效提升水平、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按照奖补资金测算公式核定。(奖补资金测算公式附后)。

第十条  与养护相关的其他支出分配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专项工作预算总额进行安排。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以“提升公路路况水平、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确定养护工程预计实施规模占项目库总规模的比例;原则上按照各盟市项目库规模及预计实施比例测算出各盟市可安排规模;结合盟市实际需求、轻重缓急选择可安排具体项目,并考虑项目整体性等因素,对可安排规模进行调整,优先考虑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项目;按照补助标准、盟市申请及项目进度等提出奖补资金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年度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确定自治区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奖补资金规模,根据测算公式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下达预拨资金。

奖补资金实行两年动态考核,第一年下达资金在第三年清算,以后年度清算工作滚动开展。奖补资金可根据各盟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推进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清算年度奖补资金小于预拨资金时,将在下一年度奖补资金中扣减相应资金额。

第十三条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初,通过以奖代补数据支撑系统将上一年度本盟市普通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相关数据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由上报部门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通过数据支撑系统中的数据对各盟市养护成效、养护成效提升水平、养护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待财政部清算资金下达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各盟市奖补资金清算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下达清算资金。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下达各盟市后,各盟市应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旗县和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在三十日内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备案。备案的养护工程项目必须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内,且不得再申报其他自治区级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奖补资金使用主体应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相关指标并按要求提交。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细化后绩效目标的审核管理。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将交通运输厅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使用主体申报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奖补资金测算公式

某盟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奖补资金

=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奖补资金规模×(该盟市农村公路当量里程×该盟市养护成效×该盟市养护成效提升水平×该盟市养护任务完成率×调整系数÷全区参与分配盟市农村公路前述指标之和)

其中:

养护成效=该盟市农村公路优良路率×70% 该盟市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隧比例×30%

养护成效提升水平=1 (当年“养护成效”-上年“养护成效”)

养护任务完成率=该盟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际完成值÷自治区对该盟市养护工程任务的下达值。该值不大于1。

调整系数:财政困难系数大于1的盟市调整系数为1.1;其他盟市调整系数为1。

全区参与分配盟市农村公路前述指标之和

=各参与分配盟市的“该盟市农村公路当量里程×该盟市养护成效×该盟市养护成效提升水平×该盟市养护任务完成率×该盟市调整系数”之和。

备注:预拨资金分配测算时暂采用上年农村公路当量里程、养护成效数据,养护成效提升水平及养护任务完成率均按1计取;清算资金时按照当年实际当量里程、养护成效、养护成效提升水平及养护任务完成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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