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贸规〔2022〕2号
颁布时间:2022年03月17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支持和促进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推动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口岸建设发展、对外开放、优化服务和提升综合检测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自治区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共同管理,财政厅、商务厅(口岸办)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口岸办)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商务厅(口岸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二)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根据全区口岸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支持重点及绩效目标等建议;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年度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指导和协调相关项目管理和建设,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建立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加强项目滚动管理,并择优选择入库项目进行支持。
第五条 盟市财政部门、商务(口岸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负责本地区的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向:
(一)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口岸各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联检单位保障口岸正常运行的配套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口岸智能化平台建设运营等;
(二)推动向北开放桥头堡建设,支持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提升口岸开放水平,加快口岸腹地协同发展;
(三)优化口岸服务,深化口岸协作,改善口岸发展环境;
(四)有利于促进外经贸和口岸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须由盟市财政部门及商务(口岸)管理部门联合上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商务厅(口岸办)会同财政厅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口岸通关量、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权重进行测算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下达资金。
(二)盟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口岸)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商务厅(口岸办)会同财政厅按照年度口岸建设发展重点、全区口岸布局及发展规划、项目库建设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件,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二)商务(口岸)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项目申报通知文件,按照当地口岸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地方年度支持口岸经济建设发展项目计划,结合所建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推荐。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口岸及相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自治区年度申报通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盟市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商务(口岸)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申请文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商务厅(口岸办)会同财政厅按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下达资金。
(六)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指标文件后,按照程序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并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已核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商务(口岸)管理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对于两年内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收回继续用于口岸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监管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盟市商务(口岸)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历年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情况联合上报商务厅(口岸办)、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口岸)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中介机构或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09〕6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