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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

内财贸规〔2022〕1号

颁布时间:2022年01月27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是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符合国家和我区规定标准的旗县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对我区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奖励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为中央直接奖励资金和自治区统筹奖励资金两部分。

第五条  中央直接奖励资金分配。中央直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按因素法直接分配到旗县区,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对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

第六条  自治区统筹奖励资金分配。自治区统筹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省生猪(牛羊)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给我区。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统筹奖励资金额度及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要求、乡村振兴工作重点,研究拟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报和拨付。

(一)申报程序。分配到旗县区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下达后,各旗县区按照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面向本地区公布包括奖励范围、资金使用方向及限定、申报程序及要求、公示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内的申报指南。项目单位根据本地区申报指南向旗县区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使用资金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资格及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及内容和奖励补助标准及金额在内的资金核定结果经公示后,报盟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盟市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二)拨付程序。对中央直接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后7日内,下达自治区指标文件至盟市财政部门,抄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盟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指标文件后7日内,下达盟市指标文件至旗县区财政部门;整个过程累计不超过15日。对自治区统筹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在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上述程序逐级下达指标文件至有关旗县区。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资金分配使用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三章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分配到旗县区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并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分配到旗县区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具有特定用途,主要用于发展生猪(牛羊)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牛羊)生产流通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中央或自治区专项资金地方配套支出,(自治区统筹奖励资金分配到脱贫旗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区的,按照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用于中央或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已扶持项目。

第十条  分配到旗县区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发展规划和重点支持方向,统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切实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宣传国家奖励政策,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旗县区农牧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从入库项目中择优支持,强化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奖励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要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非自治区统筹部分)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奖励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本地区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奖励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将适时开展再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加强奖励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旗县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审核管理完整信息档案,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农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项目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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