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资环〔2021〕141号
颁布时间:2021年2月9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各有关盟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内环函〔2021〕3号),现下达2021年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4000万元,专项用于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具体地区及分配金额详见附件。此款请列政府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0402节能环保支出—自然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各盟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已纳入项目库的具体项目上。要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拨付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相关制度规定。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将2021年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及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在收到指标文下达后30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备案。
附件: 1.2021年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表.xls
2.2021年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