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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内财综规〔2020〕4号

颁布时间:2020-12-16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我区15个原来深度贫困旗县向区外调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跨省域调剂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原来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等。

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实施期限,依据国家规定来确定。

第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规模,由国家财政部统一核定下达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然资源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的。

自治区财政应下达的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盟市财政,由盟市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

第六条 地方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利息;

(六)其他与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资金拨付管理按照财政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八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依照职责加强财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时,一般应同步下达分区域绩效目标,情况特殊的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预算发文30天内,编制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派出机构;自治区财政厅要将本区域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至市县,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到项目的资金,要加强全过程项目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和安排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自治区、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支出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上一级财政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中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在资金申请、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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