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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农规〔2020〕7号

颁布时间:2020-12-23 发文单位: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行政嘎查、村(以下简称村)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牧区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包括公益事业项目和美丽乡村项目(以下统称财政奖补项目)。

公益事业项目指为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兴建的单个公益性建设项目。

美丽乡村项目是指为提升农村整体村容村貌、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综合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对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议定、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四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议事主体通过筹资筹劳办法和民主议事程序,议定实施的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给予奖补的资金。

第五条  议事主体是指在嘎查、村、国有农牧林场等范围内,通过民主议事、自愿筹资筹劳实施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农牧民(农工、林工,以下简称“农牧民”)。

第六条  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划先行,均衡推进。依据村镇规划,结合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均衡、有序开展项目建设。

民办公助,先筹后补。坚持以农牧民议事为前提,以农牧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村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牧民承受能力,项目选择、建设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地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实施大型项目。建设项目要适当向贫困嘎查村倾斜。

严格管理,阳光操作。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牧民筹资筹劳开展的财政奖补项目的奖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七条  财政奖补的范围包括:

(一)村内街道硬化;

(二)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毛渠、堰塘、桥涵、口闸、泵房、渡槽、机电井、小型提灌、排灌站、小塘坝、蓄水池、小型山洪沟治理以及节水灌溉设施的修建;

(三)村内集中供水用水设施建设、管网铺设等;

(四)村内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程,排污、雨水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

(五)村内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农畜产品公共服务设施(交易、储存、防疫、改良等)、新能源建设项目和户外电力设施等;

(六)农牧民文化活动室、文化活动场所设施及配套设施。

(七)牧区可以结合地域特点在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内开展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但对于牧户居住分散、多数牧民需求强烈、不宜和不能集中建设的项目,须严格把握议事范围、筹资筹劳范围和受益范围,方可采取分户实施项目。

第八条  以下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

(一)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性事业项目;

(二)农牧民一家一户房前屋后建厕、打井、植树、以及农牧民在其承包的耕地、草坡、荒地、荒滩上改造生产条件、提高地力、种树种草等单独受益的项目;

(三)应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抚恤等社会公益项目,村委会修建、办公设备采买、车辆购置、嘎查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

(四)超出农牧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款等方式实施的项目;

(五)投资额度较大或受益户数(人口)较少的生产性项目。

第九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旗县为主”的原则。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发展规划、建立并维护全区项目库,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监督各级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组织全区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作指导、公益事业项目合规性审核、批复美丽乡村项目、依规分配下达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项目审核、批复公益事业项目、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苏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民主议事、项目规划编制、实地查看、汇总上报、组织管理、核查验收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储备。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村牧区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建立滚动项目库,并组织苏木乡镇将有意愿实施的项目录入《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公益事业项目申报。

(一)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情况和要求,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民主议事。具体项目由受益村、村两委、苏木乡镇政府组织部分受益群众提出,经民主议事通过后,填写《农牧民表决记录》、《项目预算表》和《项目申报表》上报苏木乡镇政府。民主议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农牧民代表不得低于参会人员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视为通过。

(三)苏木乡镇政府根据当地村镇总体建设规划,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明确项目实施后达到的绩效目标,及时录入管理系统上报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四)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旗县乡村建设规划,统筹确定当地公益事业项目规划,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准,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项目录入管理系统。对当年实施的项目,应待盟市财政部门审核后,要及时批复并在取得水利、电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盟市财政部门对旗县(市、区)上报并录入管理系统的项目合规性严格把关,在旗县(市、区)录入系统并上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六)自治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网上监督,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及时通知相关盟市、旗县(市、区)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美丽乡村项目申报。

(一)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盟市的申报要

求,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民主议事。具体项目由苏木乡镇政府、村两委提出,经民主议事通过后,填写《农牧民表决记录》、《项目预算表》、《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上报苏木乡镇政府。民主议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农牧民代表不得低于参会人员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视为通过。议事结果应向村民进行公示。

(三)苏木乡镇政府根据当地村镇总体建设规划,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明确项目实施后达到的绩效目标,及时录入管理系统上报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四)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旗县(市、区)乡村建设规划,统筹当地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准,按时限要求将项目录入管理系统。

(五)盟市财政部门对旗县(市、区)录入管理系统并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申报。

(六)自治区财政部门对盟市申报的美丽乡村项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一)美丽乡村项目由旗县(市、区)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旗县(市、区)委托苏木乡镇实施。公益事业项目由苏木乡镇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开展招投标和选择监理单位。招投标限额内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组织实施者自行选择施工单位,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负责。

第十四条  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必须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署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项目承包商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及苏木乡镇要加强对村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批准建设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度和五张照片制度。公示制度是指在项目立项、招标和承包合同签署后但尚未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决策和招投标有关情况向受益主体公示;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再次向受益主体公示。

五张照片制度是指将清晰完整的村民议事、项目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后以及标识牌的照片及时录入管理系统,且项目施工前和完工后的照片要选取同一地点、同一角度、同一参照物拍摄。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一)美丽乡村项目由盟市或委托旗县(市、区)组织验收,

公益事业项目由旗县(市、区)或委托苏木乡镇组织验收。

(二)项目建成后,由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应邀请监督评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对照项目方案、施工合同、绩效目标等开展项目验收。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织者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按照项目逐一出具评审报告,并据此结算资金,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建成的项目,要完善移交手续,及时交由村集体登记并管理。筹资者有要求的,按筹资者投资情况依法依规落实产权。

第十九条  后期管护。

(一)苏木乡镇或嘎查村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公益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项目申请中要明确承诺后期管理方式和管护资金来源、规模和责任,并将管护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及结果运用。

(二)实施主体要本着节俭、美观、实用的原则,在项目周边合适的地点,设立带有自治区统一设计标识的永久性标识牌,主要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名称、项目名称、投资总额、项目完工日期等基本内容。

(三)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财政部门应重视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议事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预决算、项目建设前后的影像资料、纸质档案等原件汇总归档,建立台账,保留在苏木乡镇财政所;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按照“分级负责、上级奖补”的原则筹集。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财政奖补项目。盟市、旗县(市、区)应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将每年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与上级下达的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奖补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创新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对各地奖补资金,按照“全面推进、因素奖补,典型示范、特别奖补”原则,综合考虑各地预算安排资金、嘎查村个数、乡村人口、绩效评价结果及其他因素等进行测算分配。

(一)全面推进,因素奖补。为持续全面推进各地财政奖补工作,以盟市为单位采用因素法测算对各地的财政奖补资金。自治区对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推进财政奖补工作愿望强烈、项目库建设较为完善、开展的奖补项目程序规范合法、绩效考评成绩优秀、所属嘎查村普遍开展了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旗县(市、区)可根据情况给予重点奖补。

(二)典型示范,特别奖补。自治区对有经苏木乡镇以上政府批准的整体规划;人居环境较好,村容村貌整洁;基本实现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基本完成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长效管护机制初步建立;两委班子组织领导力强、群众积极性高、有发展前景、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嘎查村,命名为美丽乡村给予特别奖补,奖补资金继续用于该嘎查村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对财政奖补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四条  盟市、旗县(市、区)存在以前年度资金滞留或无法到位、本级预算安排不执行、虚假筹资等问题造成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停滞等现象,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中按规模或一定比例核减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对各地实施财政奖补项目,农牧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不得低于单个项目投资总额的10%。

第二十六条  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农牧民需求迫切、反映强烈、直接受益的嘎查村内生产、生活性公益项目,经履行民主程序,并经旗县(市、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可适当提高筹资额度,但要防止不顾农牧民意愿和承受能力,加重农牧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财政奖补项目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的5%,待项目经过一年运行后检验无质量问题,再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等非政府投入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苏木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条  旗县(市、区)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苏木乡镇也要对农牧民筹资和社会捐赠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盟市旗县财政每年应安排适当数额的管理经费和项目维护运行费用,用于项目规划申报、查勘验收、标识制作、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业务培训、项目招投标、项目评审、工程监理、必要的办公费用以及用于项目后期管护运行等,但不得从财政奖补资金中提取。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管理的指导和服务,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苏木乡镇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各级财政部门可利用卫星定位、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强化对项目的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奖补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对公益事业项目实地检查不少于2次,盟市财政部门每年对美丽乡村项目实地检查和对部分公益事业项目抽查不少于1次,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开展随机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未履行财政奖补项目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套取上级奖补资金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盟市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6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改〔2016〕1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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