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资〔2020〕1459号
颁布时间:2020年11月25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你单位申请情况,现拨付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付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510688万元,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中:风力发电补助资金226204万元,此款列“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光伏发电项目中光伏扶贫补助资金30473万元,自然人分布式补助资金191万元,光伏电站及工商业分布式补助资金247740万元,光伏发电补助资金共计278404万元,此款列“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生物质能发电补助资金5966万元,此款列“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114万元,此款列“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范围的发电项目。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优先足额拨付国家光伏扶贫项目、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新增项目;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和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优先保障拨付至项目应付补贴资金的50%;对于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三、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你公司在拨付单个项目补贴资金时,不得超过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合理利用小时数。
四、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你公司应按年度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按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核查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由我厅上报财政部审核后通过补贴资金予以支持。
五、请你公司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收到补贴资金后,按规定尽快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函告我厅,不得挤占挪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