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2020〕1399号
颁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发文单位:财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治区内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时,收取证件费,收取的证件费按照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对地方留成的部分,就地缴入当地国库,自治区本级不再分成,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