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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工作的通知

云财规〔2021〕2号

颁布时间:2021年4月16日 发文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处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提升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的规范化、透明化、便利化水平,加快实施“互联网 政府采购”行动,现就推进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整合共享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在2021年底以前,建成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实现省和各州(市)、县(市、区)电子卖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打造统一、开放、有序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市场,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电子卖场交易机制,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构建互联互通的统一平台体系

1.互联互通。省财政厅统筹全省电子卖场建设,协调指导全省电子卖场工作开展。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按照省级电子卖场数据接口规范,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电子卖场建设,共同构建全省电子卖场平台体系。

2.系统融合。各级电子卖场要与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通过电子卖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先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编报采购实施计划,再推送至电子卖场开展交易,电子卖场将交易过程、结果以及合同签订等信息实时推送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二)逐步完善规则统一的交易制度

1.交易范围。省财政厅统一制订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采购人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的政府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进入电子卖场交易,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交易方式。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方式主要包括网上直购、反向竞价(电子反拍)、在线询价以及定点采购。网上直购是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或网上服务市场向供应商择优订购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即成交,网上超市展示的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议价。反向竞价是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一个品牌型号的商品、发布竞价公告,由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多轮次向下出价,电子卖场系统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仅适用于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在线询价是采购人通过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参考品牌等方式确定采购需求、发布询价公告,由三个及以上品牌的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响应,电子卖场系统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反向竞价、在线询价的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依法顺延确定成交供应商;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成交供应商。州(市)财政部门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相关交易规则。

(三)共同打造公开、透明、公平、开放的统一市场

1.常态化征集,承诺式入驻。各地承担集中采购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负责组织供应商常态化公开征集工作。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电子卖场供货能力、物流配送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自愿遵守电子卖场平台管理规则和制度,履行注册、入驻承诺的供应商,均可注册成为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和网上服务市场。各级电子卖场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规模、地域门槛条件,不得对供应商注册、入驻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2.一地审核,全省通用。我省电子卖场供应商申请注册、入驻以及上架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商品,由其工商注册所在地集采机构负责审核;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集采机构的,由上一级集采机构审核;工商注册所在地在省外的,由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可以在全省各级电子卖场参加交易活动。

3.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统一发布供应商征集公告,并同步到电子卖场平台,各级电子卖场参照执行。供应商注册、入驻审核结果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电子卖场平台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上架商品信息在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公告(询价单、竞价单、联系单)、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等采购信息在电子卖场平台发布,并同步推送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积极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信息。

(四)建立规范统一的供应商及商品管理机制

集采机构依据供应商注册、入驻时作出的承诺,对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进行日常管理。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建立价格巡检、诚信预警、违约惩戒等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日常管理制度,制订电子卖场注册及入驻的承诺书,各级电子卖场可参照执行。集采机构对违反注册、入驻承诺的供应商,按照日常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对未按预警信息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的供应商,集采机构可采取扣减诚信分,冻结、下架、全网下架及限制上架,在一段时期内暂停供应商电子卖场交易等措施进行惩戒,惩戒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电子卖场供应商一地受罚,全网生效。供应商对集采机构作出的惩戒有异议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电子卖场,是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保障运维资金,确保实现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的工作目标。

(二)精心组织,协同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省一张网”工作部署,协同联动,认真落实本地区电子卖场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指导集采机构做好本地区供应商注册、入驻和商品上架,协调和监督平台运营机构做好服务,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

(三)强化监管,化解纠纷。采购人、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同级集采机构反映,由集采机构进行调解;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向同级财政、市场监管或有关部门反映,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创新举措,完善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诚信评价、价格预警等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大数据分析机制,增强数据决策能力。鼓励通过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技术措施,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四、其他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采购的通知》(云财采〔2019〕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电子反拍和网上超市采购的通知》(云财采〔2019〕7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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