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农〔2020〕332号
颁布时间: 2020年3月12日 发文单位:财政厅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
现将《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3月12日
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巩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在稳定加大补贴力度的同时,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逐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现状和耕地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积极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
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夯实
粮食生产基础,促进我区现代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对象、内容和方式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20〕115号)下达的资金。
1.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对林地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2.补贴方式。通过“一卡通”发放,但要引导鼓励农民主动采取保护耕地地力技术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补贴依据原则上以既往补贴面积类型为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二)耕地质量提升补贴。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质量提升补贴)的通知》(内财农〔2020〕150号)下达的资金。
1.补贴对象。耕地质量提升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也可以是拥有经营权的新型经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施的耕地必须是合法的耕地。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农业生产贫困户优先补贴。
2.补贴方式。通过对农民物化补贴、作业补贴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推广秸秆全量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还田、深耕深松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项目区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化肥农药减量幅度明显大于当地平均水平,耕地质量得到有效保护与提升。鼓励各地调整更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于耕地质量提升补贴。
秸秆还田原则上对秸秆原位还田技术进行补贴,包括秸秆粉碎翻压深混还田技术和秸秆覆盖免耕还田技术。增施有机肥主要补贴施用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堆沤腐熟的农家肥,原则上不补贴商品有机肥。种植绿肥对实施种植绿肥还田培肥土壤技术进行补贴。深耕深松对达到30cm以上的作业进行补贴,不得与农机深松整地项目重复补贴。原则上每亩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实施地块优先选择“两区”划定范围内的耕地,鼓励整乡、整村推进,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集中连片作业。
三、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包括耕地质量提升补贴)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精准高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包括耕地质量提升补贴)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管理,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农牧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各盟市要结合落实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印发的《2020年内蒙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备案。各旗县具体实施方案由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联合批复后实施。方案中要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额度、依据、标准等;耕地质量提升补贴要明确具体实施地点、规模、措施及补贴标准,建立严格的验收程序和公示制度,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才能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务必于6月30日前兑现到农民手中,并及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耕地质量提升补贴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务必于11月30日前兑付到位。
(三)严格资金管理。自治区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耕地质量提升补贴资金切块下达盟市财政,由各盟市结合自治区方案要求和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旗县财政、农牧部门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包括耕地质量提升补贴)是惠农政策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盟市财政、农牧部门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并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总结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将强化监督检查,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对各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开展宣传培训。旗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制度,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公开透明。农牧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提升补贴项目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补贴措施达到预期效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媒体,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