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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财购〔2020〕79号

颁布时间: 2020年2月8日 发文单位: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进行再部署再落实,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财政部、财政厅制定下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和(内财购〔2020〕73号)精神,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紧急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内财购〔2020〕72号)文件规定。

三、非紧急采购与疫情防控不相关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或已经公示和确定开评标时间、非工作必须的采购项目,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工作必需(确有必要或确需开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此期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由采购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五、确需开展或现场办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

人员隔离等要求。

六、确需开展的,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已具备采购项目电子化开评标条件的,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因其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并严格执行第五条规定要求。

七、电子卖场采购的,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线上业务办理,包括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在内的四类交易方式。同时,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要不断加强货源组织,特别是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及时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涉及投诉受理的,因疫情防控期间可暂停现场受理业务改为网上办理。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寄递投诉材料,受理回执均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投诉举报材料须写明邮箱地址。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

九、涉及投诉处理的,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或质证相关工作的,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此期间,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依据国务院及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十、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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