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2020〕72号
颁布时间:2020年1月27日 发文单位: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等相关政策,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按照财政部建立的采购“绿色通道”政策和财政厅公布的全区统一集采目录和相关政策中规定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各级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采购内控管理规定,加强对紧急采购需求的管理,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级采购单位应做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单独存档,事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中紧急采购规定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将财政部、财政厅要求传达至所有预算单位,确保疫情防控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对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