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2年8月3日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工商银行延边长白山支行:
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2017年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执行期。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