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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23-06-15 16:25 发文单位:省财政厅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一改两为”要求,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贯彻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政策,迫切需要出台我省创建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集成创新政策文件。为此,省财政厅对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进行梳理汇总,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举措,制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着力解决政策找不到、看不懂等问题,服务企业发展,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概括为七个方面,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的政府采购关键节点,聚焦公平竞争、信息公开、采购效率、权益保障、采购政策、信用体系、采购监管等七个方面,细化了34条具体措施,让政府采购政策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全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专业化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政策亮点
   (一)提高政府采购交易效率。推广应用电子交易系统,完善远程异地评标,打破评标地点空间阻碍,实现专家资源共享,降低时间成本,增加专家评标区域的随机性,避免“熟人评标”等情况发生。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明确要求各市财政部门应督促采购人不定期梳理保证金退还情况,及时清理应退未退履约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
   (二)建立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为切实减轻供应商维权成本,提高政府采购纠纷处理效率,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通过主动约谈、当面质证等方式,协调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矛盾,采取非强制纠纷化解方式,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落实“首违不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徽采云”平台电子卖场信用管理,供应商零门槛入驻,按承诺诚信经营,卖场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商品巡检。搭建电子卖场违规行为曝光台,做好诚信分扣减及预警,及时清退不守承诺、违反卖场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采购人违约责任条款,并规定相应罚则,切实保护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
   (四)加强政府采购投标报价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开展报价合理性审查,既要审查总价,又要审查单价,针对“异常低价”“明显高价”等情况,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防止出现投标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的情况,防止发生“天价采购”、“豪华采购”。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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