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5-28 17:16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为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行为,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背景说明
1.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行为,财政部相继印发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等文件,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
2.为进一步优化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办理程序,财政部2017年先后印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关于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补充通知》(财文〔2017〕93号),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重点对科技成果转化评估项目、文化企业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作出了专门规定。
3.我省将推进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改革、优化相关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流程、简化备案程序纳入省政府全创改工作,并明确由省财政厅具体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二、主要政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5号);
6.《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
7.《关于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补充通知》(财文〔2017〕93号)。
三、总体架构说明
《办法》共分七个章节: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的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程序及核准所需材料、审核重点、办理时限作出规定。
第三章,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及备案所需材料、办理时限作出规定,重点对备案权限作出调整,一是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一级企业以下的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主管部门;二是将省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下放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同时,压缩了备案办理时限。
第四章,对省属文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程序及核准所需材料、审核重点、办理时限作出规定。
第五章,对省属文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及备案所需材料、办理时限作出规定,重点对备案权限作出了调整,一是将省属文化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交由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二是压缩了备案办理时限。
第六、七章,对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规定,明确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