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规〔2023〕4号
颁布时间:2023-08-04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局)、民宗委(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将《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过渡期内,原则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脱贫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修改为“过渡期内,原则上按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行政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联农带农富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三、将《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修改为“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工程预付比例最高不超过3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乡村振兴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林 业 局 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