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3〕1号
颁布时间:2023-08-28 17:25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财政局、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国家和我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组织预算编制,对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绩效运行监控,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转移支付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服务制造业立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服务业规模和效益增长快、对服务业发展贡献大、支撑作用明显的服务业企业和项目,支持开展重点服务业领域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以及国家和我市部署的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或二者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第七条 对于适用全市的普惠性政策支持事项,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第八条 对于引导各区推进服务业发展的事项,采用因素法分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资金分配因素要综合考量各区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支持政策及资金分配因素,制定资金计划。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区服务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各区或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制定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下达至有关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服务业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的,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未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按规定撤销立项并收回资金。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撤销立项申请后,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撤项通知,由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上缴市财政局统筹使用;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撤项通知,并组织收回专项资金,上缴市财政局统筹使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和评价等工作,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项目申报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机制,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天津网站公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约管理,将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计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评价结果供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商协会参考使用。各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区财政部门加强拨付资金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