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金〔2023〕19号
颁布时间:2023-09-04 14:42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功能作用,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奖补的资金,可用于担保费补贴、弥补风险代偿、计提风险准备、补充注册资本金、开展能力建设等方面。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已纳入山东省(不含青岛)政府性融资担保名单制管理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以下分别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奖补资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机构上年度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不低于50%。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其对应的原担业务,符合以上占比条件。
(二)担保机构上年度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再担保机构上年度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年化再担保费率分别不超过其承担风险责任的0.5%、0.3%。
(三)上年度末担保机构在保余额放大倍数为2倍(含)—15倍(含),且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3%(在保余额放大倍数=年末在保余额×该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机构净资产-对其他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股权投资)。
(四)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健全,风险管控合理。不存在担保能力不足、偏离主责主业、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等问题,上年度没有因财政、财务、会计、税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及以上财税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
(五)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融资担保工作情况报告、业务情况表。
(六)纳入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系统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业务数据,奖补资金申报材料需与系统内数据一致。
第五条 奖补资金在预算额度内,按照因素法分配。奖补基数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担保机构奖补
对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1000万元及以下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根据年化融资担保额、年化担保费率与2%的差额、综合奖补系数计算奖补基数,具体为:奖补基数=Σ{ (2%-年化担保费率)×新增担保业务金额×实际担保天数/365}×综合奖补系数。
(二)再担保机构奖补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1000万元及以下支小支农再担保业务,按照其上年度新增年化再担保业务量所承担风险责任的2.5%计算奖补基数,具体为:奖补基数=Σ{新增再担保业务金额×实际承担风险责任比例(不含上级再担分险比例)×实际担保天数/365}×2.5%。
第六条 综合奖补系数=支小支农系数×30% 降低费率系数×30% 业务增速系数×20% 业务规模系数×20%。具体计算如下:
(一)支小支农系数(权重30%)
鼓励担保机构聚焦担保主业、扩大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按照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设置两档系数:①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50%(含)—75%的,系数为1;②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75%(含)以上的,系数为1.2。
(二)降低费率系数(权重30%)
支持引导担保机构持续降低担保费率,按照上年度担保机构平均年化担保费率水平设置两档系数:①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为0.8%—1%(含)的,系数为1;②低于0.8%(含)的,系数为1.2。
(三)业务增速系数(权重20%)
鼓励担保机构加快业务发展,不断扩大支小支农业务覆盖范围,按照上年度新增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增速水平设置两档系数:①业务规模增速低于或等于全省平均值的,系数为1;②高于全省平均值的,系数为1.2。
(四)业务规模系数(权重20%)
鼓励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按照上年末担保机构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设置两档系数:①在保余额放大倍数低于或等于全省平均值的,系数为1;②高于全省平均值的,系数为1.2。
第七条 奖补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核定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当年奖补资金预算规模×(审核后该机构奖补基数/审核后全省奖补基数总和)。其中,全省奖补基数总和=担保机构奖补基数总和 再担保机构奖补基数总和。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全省资金申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报材料。逾期未提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资料包括:
(一)申请奖补资金的正式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上年度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总体情况、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及占比情况、担保费率情况、资本金及在保余额放大倍数、风险管理情况等。
(二)与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平台系统数据一致的全年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三)与奖补资金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测算形成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调度资金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安全高效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研究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农业信贷担保奖补的有关政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及相关的再担保业务,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