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教规〔2023〕30号

颁布时间:2023年09月25日 09:37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地方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24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16〕6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教育改革决策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确定支持内容。主要用于:

(一)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新建、改扩建、回购公办幼儿园;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保教资源,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二)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支持新建、改扩建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配齐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三)支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新建、改扩建,加强教室、实验室等功能用房建设,配备教学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四)支持职业院校和高校加强基础设施、科研能力、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能力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推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有关教育方面年度重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教育厅组织项目申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配合财政厅做好项目申报、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本级和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筛选、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竣工结算、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和项目绩效目标,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结果负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加项目法方式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先按因素法确定各盟市资金分配额度。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各盟市学生数、学校数和困难程度系数等,绩效因素主要考虑各盟市教育经费投入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二)在因素法确定各盟市资金分配额度的基础上,按照盟市申报项目的排序确定拟支持项目。具体程序如下:

1.各盟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结合当年教育工作重点任务申报具体项目。

2.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财政局、教育局提交项目相关材料。

3.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筛选、评审论证后,按照轻重缓急,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排序,联合行文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定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4.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和因素法分配额度,根据盟市申报项目排序情况,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付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的,自治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收回;如需变更项目,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批准调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定规定执行。

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经费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完善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财会监督检查。教育厅对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部门财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