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教规〔2023〕29号
颁布时间:2023年09月25日 15:12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5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自治区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一)现阶段,中央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改革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引导盟市建立健全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机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2.支持内蒙古大学“双一流”建设和“部区合建”工作,推进自治区一流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建设。
3.支持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二)现阶段,自治区资金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科研创新。支持研究生联合培养体系和基地建设、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建设等。
2.支持高校分类发展,加快应用型高水平本科高校建设和现代产业学院等示范性专业学院建设。支持高校课程思政建设,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开展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教学评估、教学研究、教学质量监测、学科竞赛以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等。
3.支持国家、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4.支持高校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和教学团队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和科技人才培养、科研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
5.支持高校开展合作交流工作,包括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补贴,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根据中央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编制年度预算;对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和实际需要,建立资金绩效指标体系,审核、汇总高校报送的绩效目标表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根据资金测算基础数据提出经费分配建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编制项目规划,确定年度支持项目,指导和推动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开展部门监督和部门评价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年度预算和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强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向所属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开展内部监督有关工作,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中央资金因素法分配经费主要用于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和改革发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发展改革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考虑高校在校生当量学生数;发展改革因素主要考虑学科建设与评估结果、科研发展与成果转化以及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等;绩效因素主要考虑高校材料申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获奖情况等。
自治区资金因素法分配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科研创新,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人数、博士和硕士学位点数量、学科平台数量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分配经费遵循“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基本原则。自治区教育厅应建立高等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库,会同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高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截至报送日资金使用情况、高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资金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绩效目标、项目申报书等。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在三十日内下达同级高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当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教育厅对各高校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部门财会监督,适时开展部门评价,督促和指导各高校开展财会监督及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各高校应当完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并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开展单位自评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单位自评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6〕1587号)同时废止,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