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教规〔2023〕32号
颁布时间:2023年09月25日 14:42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城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牧区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牧区。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自治区统一规定,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结合国家和自治区课程设置及教科书采购成本,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自治区按寄宿学生的6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自治区按非寄宿学生的20%测算,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分旗县(市、区)、分学校进行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超出国家补助政策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标准由自治区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全部承担。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各盟市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负担。
4.对中央给予的地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的综合奖补资金,自治区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对于自治区试点地区,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并按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下达及管理
第六条 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1月初将年度补助经费申报材料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申报材料中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政策落实和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含结转结余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区域绩效目标制定的合理情况以及绩效目标自评表)、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盟市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盟市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各盟市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盟市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地区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盟市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牧区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指导盟市以下各级有关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地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盟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盟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挤占挪用、闲置浪费。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表
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项目 | 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 |
城乡 | 公用经费补助 | 按照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和分配系数计算。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720元/年•人、初中940元/年•人;取暖费补助标准为330元/年•人;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标准为小学100元/年•人,初中120元/年•人。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在校生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取暖费补助标准) (寄宿生数×300元/年•人) (残疾学生数×6000元/年•人) (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数×100-规模较小学校在校生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配系数 寄宿生数×住宿费补助标准。 |
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 (含字典)补助 | 按照在校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和循环比例计算。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5元/年•人,循环比例为(75% 25%×50%);初中180元/年•人,循环比例为(80% 20%×50%);小学一年级字典14元/年•人。自治区基础标准为:小学93元/生/年,初中152元/生/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部承担。计算方法:自治区补助经费=小学在校生数×93元/生/年 初中在校生数×152元/生/年。 | |
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生活补助 |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数、补助标准和分配系数计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按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即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1350元/生/年,初中1620元/生/年。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分配系数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数×补助标准×分配系数 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数×补助标准。 | |
农村牧区校舍安全 保障长效机制补助 | 按照农村牧区在校生数、生均校舍标准、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等计算。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为高寒地区100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900元/平方米。根据农村牧区学校维修改造成本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村牧区在校生数×生均校舍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 | |
综合奖补 | 中央财政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区,按照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绩效因素计算。自治区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相关方面的支出。 | |
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 | 按照在岗特岗教师数和补助标准计算。补助标准:3.82万元/年•人。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在岗特岗教师数×补助标准。 | |
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 按照享受政策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实际补助天数计算。国家基础标准为5元/天•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试点地区,中央财政按4元/天•人给予生均定额奖补。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试点学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实际补助天数 地方试点学生数×生均定额奖补标准×实际补助天数 地方试点学生数×(国家基础标准-生均定额奖补标准)×实际补助天数×分配系数。 | |
注:分配系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1〕100号)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