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3-09-27 10:29:15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各地州市财政局,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5月8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征收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用于非税收入资金收缴的账户包括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和国库。
第五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建设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统一管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各地州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执收单位是按照行业归口管理要求和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独立核算单位。执收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非税收入执收业务。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由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开立、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九条对需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原则上采取汇缴划库为主、就地缴库为辅的收缴方式。
汇缴划库是指财政部门先将资金归集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再定期开具《缴款书》将资金缴入规定级次国库,或者执收单位先将资金归集到财政汇缴专户,再定期开具《缴款书》缴入规定级次国库(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就地缴库是指缴款人按照财政部门或者执收单位的规定填写《缴款书》,直接将资金缴入规定级次国库。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偶然性以及通过非税系统收缴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等可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资金收缴、汇划和清算活动的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核算非税收入资金,不得核算其他资金。对需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将资金缴入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开立、撤销和变更等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汇缴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设立的用于非税收入收缴的专用账户。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或必须现场收取资金、或现场不具备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以下简称《电子一般缴款书》)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的,可由单位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财政汇缴专户。该账户只能用于非税收入收缴和划库,不得核算其他资金,不得办理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汇缴划库时间按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财政汇缴专户的开立、撤销和变更等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求执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使用除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单位账户收缴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执收单位财政汇缴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季缴入各级国库。
第三章非税收入资金收缴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实行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收缴是指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应缴纳的项目和金额,通过非税系统开具《电子一般缴款书》(或《一般缴款书》)开展非税收入资金收缴的方式。《电子一般缴款书》是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储存、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缴款凭证,是纸质《一般缴款书》的电子化表现形式。《一般缴款书》是非税收入收缴的通用凭证,具有缴款凭证和收款收据功能,是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先将资金归集到财政汇缴专户,再按规定时间按项目汇总开具《电子一般缴款书》(或《一般缴款书》)将资金集中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填制《缴款书》将资金缴入国库的收缴方式。
第十四条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录入收缴相关信息并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通知缴款人缴款,或者通过缴款码短信、缴款二维码等方式通知缴款人缴款。缴款人可持《缴款通知单》或者缴款码到代理银行临柜办理缴款,或通过扫码支付、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完成缴款,将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人缴款完毕,代理银行反馈收缴信息,非税系统确认收款后自动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和印章,生成完整的《电子一般缴款书》电文数据。执收单位或者缴款人可打印、下载、传输、储存《电子一般缴款书》。
第十五条缴款人持《缴款通知单》到开户银行临柜办理缴款的,开户银行可将《缴款通知单》作为转账支付凭证,按照银行支付结算等有关办法,在加盖缴款人预留印鉴后办理转账和缴款确认,并向缴款人出具划款回单凭证。
第十六条缴款人持缴款码到开户银行临柜办理缴款的,开户银行应按照银行支付结算等有关办法,完成缴款确认,并向缴款人出具收款或划款回单凭证。
第十七条当缴款人开户行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行不是同一家商业银行时,实行收单机构收缴清分模式。收单机构在缴款人完成缴款后,将资金存入开设的代理非税收入科目下,日终与非税系统完成交易流水对账。非税系统对账成功后按照清分规则向收单机构发送清分指令,收单机构按照指令将资金划入指定代理银行的财政专户,指定代理银行收到资金后向非税系统发送收款确认信息,并完成日终到账资金对账。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纸质《一般缴款书》时,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开户银行临柜办理缴款。办理时,第一联为回单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为缴款人开户银行借方凭证;第三联为代理银行贷方凭证;第四联为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为执收单位留存联。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缴款人可使用现金缴款,也可在《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缴款人用现金缴款的,《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代理银行收到资金,应及时通过非税系统确认和反馈相关收缴信息。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接到缴款人通过转账、异地汇兑结算等方式缴入资金且无法获取票据号码、缴款码等收款信息时,作无信息资金处理,及时登记非税收入收缴无信息明细表,同时必须在收到资金后立即通知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根据非税收入资金退付流程申请退付,通知缴款人按规定流程重新办理缴费手续。
第四章非税收入资金退付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付。财政汇缴专户不得办理资金退付。非税收入资金退付不得退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资金退付实行逐级审核制,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执收单位提交退付情况说明填制《自治区非税收入资金退付资金申请书》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办理资金退付。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需要退付的,主管部门必须提出申请退付正式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非税收入资金退付机制,明确审核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缴款人申请退付,应提供原始缴款凭证等证明资料。各执收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确保不出差错。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利用电子化收缴和支付手段,提高退付效率,方便缴款人。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资金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政策规定或者由于政策变动等需要退付的;
(四)通过非税系统代收的往来资金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五章非税收入资金分成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或者财政汇缴专户后,需要分成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需要调整分成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后,使用《更正(调库)通知书》办理。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资金分成上划实行逐级审核制。由执收单位填写《自治区非税收入资金分成上划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资金上划手续。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非税收入资金上划审核机制,明确审核办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加强非税收入分成管理,确保各级分成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各级国库。除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另有文件规定外,各执收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年底12月20前,提出资金分成上划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资金上划。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是非税收入类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票据的生成(印制)、发放、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电子一般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生成(印制)、发放、管理。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直接收缴、以及将资金从财政汇缴专户缴入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时,必须使用非税系统,开具《电子一般缴款书》或《一般缴款书》。
第三十条《电子一般缴款书》由非税系统自动生成发放,不需领用。《一般缴款书》等纸质非税票据实行票据领取制度,由执收单位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验旧购新,先核销后领取。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纸质票据领取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执收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打印票据,票据信息开票有误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要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非税收入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非税收入收缴。
(二)负责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生成)、发放、使用和核销等工作。
(三)负责选择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对其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六)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撤销和变更。
(二)做好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反馈等工作,按时核对账务,出具回单等,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出具收入日报、月报等。
(三)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日资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各级代理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服务。
(四)做好与非税系统的对接,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确保缴款信息反馈及时、准确、安全。
(五)做好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培训和管理,做好对缴款人的解释说明工作,方便缴款人缴款。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职责
(一)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政策,加强本部门本行业非税收入政策制度的研究,配合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收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和收缴分离原则,向缴款人收款,必须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处罚决定、赔(补)偿通知书等文书。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各级国库。
(三)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核对,及时组织上下级分成收入的分成划缴,明确开票、收款、退付、上划分成、票据管理等要求。
(四)组织单位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及时核对账务,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各级国库,做好分成资金划缴,防止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发生。
(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统计汇总非税收入收缴、退付和分成情况,防止错退、错划。
第三十六条缴款人应按照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以及其他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拒收压票、不及时汇划资金、借故占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责令整改,并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各地州市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收缴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库〔2003〕2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分成资金划缴方式的通知》(新财库〔2013〕29号)、《关于自治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代收资金有关方问题的通知》(新财库〔2004〕22号)同时废止。
抄送:财政部,财政部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审计厅,本厅各位厅领导,厅相关业务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