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3〕4号
颁布时间:2023-11-14 18: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有林业的区财政局,区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文件,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我市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级林业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区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油橄榄、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等。
(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区、镇、村的一次性奖励。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法
第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相关改革或试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组织项目申报,最终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相应扣减或奖励调节。
第九条 国土绿化支出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根据核查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其他国土绿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第十条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
第十一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原则上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 70%、30%,可结合财力状况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节。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
第十二条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督查激励区镇数量等确定。
第十三条 在分解下达改革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特殊地区倾斜。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区可在本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市规划资源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市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
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按要求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局按照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有关部署,每年组织开展下一年度改革发展资金申请,并联合市财政局上报国家林草局、财政部。
第十六条
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组织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市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组织各有关部门确定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市级和区级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市规划资源局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我市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以及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xx年度)
资金名称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 |||
市级主管部门 | 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 | |||
市级补助年度金额(万元) | ||||
支持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增加造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促进加快油茶发展;强化非国有林保护补偿;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林业草原科技推广和林木良种草种培育等。 | ||||
年度总体 | ||||
目标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绩 效 指 标 | 产 出 指 标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面积(万亩) | ||
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面积(万亩) | ||||
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面积(万亩) |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森林质量提升面积(万亩) | ||||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面积(万亩) | ||||
造林面积(万亩) | ||||
森林质量提升面积(万亩) | ||||
数量指标 | 油茶林营造面积(万亩) | |||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面积(万亩) | ||||
非国有林保护补偿面积(万亩) | ||||
森林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长度(公里) | ||||
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长度(公里) |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面积(万亩) | ||||
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面积(万亩) | ||||
草种繁育面积(万亩) | ||||
林草科技推广项目数量(个) | ||||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质量达标率(%) | ≥90 | |||
造林任务完成合格率(%) | ≥85 | |||
质量指标 | 森林质量提升合格率(%) | ≥90 | ||
森林火灾受害率(‰) | ≤0.9 | |||
主要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成灾率(%) | ≤1 | |||
非国有林保护补偿当期任务完成率(%) | ≥90 | |||
造林当期任务完成率(%) | ≥80 | |||
时效指标 |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兑现率(%) | ≥90 | ||
森林质量提升当期任务完成率(%) | ≥80 |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元/亩) | 1200 | |||
新一轮退耕还草补助标准(元/亩) | 850 | |||
成本指标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标准(元/亩) | 500 | ||
新一轮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标准(元/亩) | 300 | |||
上一轮政策到期的退耕还生态林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标准(元/亩) | 100 | |||
非国有林保护补偿补助标准(元/亩) | 16 | |||
效益指标 | 生态效益 |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 | ≥90 | |
指标 | 森林、草原生态系统生态效益发挥 | 明显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森林、草原、荒漠生态系统功能改善可持续影响 | 明显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项目涉及职工、群众满意度(%)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