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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吉财采购规〔2023〕1号

颁布时间:2023-11-30 15:06:14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长春新区财政局、梅河新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序号

品 目

编 码

备 注

信息化设备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路由器

A02010201


5

交换设备

A02010202

包括以太网交换机等。

办公设备

6

复印机

A02020100


7

投影仪

A02020200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8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9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互动屏等。

10

打印机

A02021000


11

LED 显示屏

A02021103


12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13

扫描仪

A02021118


14

碎纸机

A02021301


车辆

15

轿车

A02030501


16

越野车

A02030502


17

小型客车

A02030503

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18

中型客车

A02030504

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为10-19 人的载客汽车。

19

大型客车

A02030505

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 人的载客汽车。

机械设备

20

电梯

A02051227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电气设备

21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也称UPS。

22

空调机

A02061804


家具和用具

23

家具

A05010000


办公用品

24

复印纸

A05040101

包括再生复印纸。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

25

基础软件

A08060301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26

支撑软件

A08060302

包括需求分析软件、建模软件、集成开发环境、测试软件、开发管理软件、逆向工程软件和再工程软件等。

安全服务

27

保安服务

C05040300

指由安保人员提供的门卫、巡逻等一般性安全服务。

云计算服务

28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指以云计算技术和模式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平台服务、应用服务等。

电信服务

29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指通过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网络的连接服务。

保险服务

30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仅包括车辆保险服务。

鉴证服务

31

资产评估服务

C20020700

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物业管理服务

32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包括: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住宅小区、住宅楼、公寓等物业的管理服务;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写字楼、单位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服务;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服务

33

法律服务

C23010000

法律鉴证和咨询除外。

审计服务

34

审计服务

C23030000

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跟踪审计服务归入此类。

印刷和出版物服务

35

印刷服务

C23090100


维修和保养服务

36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37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仅包括车辆加油服务。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本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以及水、电、燃气、集中供热取暖费等有明确国家或地方统一收费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不执行分散采购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各市(州)、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标准。

(二)驻长春市以外的省直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采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驻省外的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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