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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公告2023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23-11-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本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已完成申报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本社保年度内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4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选择采用批量扣缴方式或自行缴费方式。税务部门扣款时段为每月11日至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未选择批量扣缴方式或扣款失败的可以在非扣款时段自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已完成申报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本社保年度内新办理参保登记或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四)用人单位补缴单位职工所属期2023年12月前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补缴(含缴费基数调高)等业务,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已开通Tips系统的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随申办、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APP和已开通税银子系统的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部门需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年12月1日0:00至2023年12月4日24:00时,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暂停办理,自12月5日0:00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继续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社咨询热线或者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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