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采〔2023〕30号
颁布时间:2023-12-06 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附件1)要求,现将本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各区财政局根据被检查代理机构名单(附件2),对其代理的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主要针对代理机构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不足5个的全部检查。
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
根据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五个阶段:
(一)开展自查(2023年12月10日前)
各区财政局向相关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2023年12月31日前)
各区财政局按照工作指引,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2024年1月31日前)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各区财政局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代理机构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2024年5月31日前)
各区财政局会同区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区财政局于2024年4月30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市财政局汇总相关信息后报送财政部。
(五)汇总报告(2024年6月30日前)
各区财政局于2024年6月15日前形成本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区财政局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建立专人联络机制,联络员名单于12月25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二)各区财政局应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布置,按照时间节点,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各区财政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应依法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周德成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4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