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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内党办发〔2023〕13号

颁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09:59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突出财会监督政治属性,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加快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全面提升财会监督效能,促进财会监督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切实维护财经秩序,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提供有力保障。

二、突出财会监督工作重点

1.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聚焦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紧盯落实“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地见效。

2.加强重点领域监督。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财政、金融、粮食、能源资源和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乡村振兴等领域突出问题,以及营商环境、国资国企、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多发、高发、易发问题,联动开展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整饬财经纪律,规范权力运行。

3.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的日常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分类防控,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指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加强内部控制情况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4.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

5.加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加大对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规范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6.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促进持续提升财会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强化行业自律监管,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的处理机制,推动提升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

三、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7.强化财会监督工作协同。在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完善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间财会监督协同机制,定期会商重要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等事项,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协同监督事项清单和对象清单,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强化协同配合、一体推进工作。

8.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情况。有关部门及时将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情况通报本级财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督主体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主体间的对接沟通。对其他监督主体征询专业意见、提供资料数据等需求,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及时提供。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严肃处理财会监督投诉举报案件。

9.健全线索移交移送机制。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完善情况通报、会商合作、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研究办理巡视巡察移交建议;对在财会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要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其他监督主体知情和掌握的问题要及时通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对其他监督主体移送的财会监督有关问题线索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财会监督主体要及时办理并反馈。

10.加强监督成果共享运用。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加强问题处理结果共享,及时分析运用,提高监督质效;对其他监督主体发现并反馈的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以及执行财经纪律不严等问题,要持续跟踪监督,确保问题整改见底到位。要认真研究分析各类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及时堵塞制度漏洞。

11.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畅通财会监督信息渠道,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将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年度财会监督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方案、问题整改等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夯实财会监督基础支撑

12.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规程及结果运用、考核管理、人才库管理、投诉举报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提高财会监督规范化水平。健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机制。健全行业自律监督规定、行业执业规范,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增强执行效果。

13.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要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政策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训教育,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和执法人员库,积极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提升财会监督队伍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14.推进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 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财会监督检查。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有关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完善财会监督数据库,推进财会监督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建立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动财会监督实质性嵌入财政预算管理全流程,提高监督质效。充分运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行业监管平台,强化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五、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统筹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推动财会监督各项任务落实。

16.严格考核评价。要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考评办法,对财会监督制度执行、任务落实、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建设等进行量化考评,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有效落实。

17.严明纪律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积极配合财会监督工作,及时向财会监督主体提供所需材料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绝、阻挠、拖延财会监督工作开展,提供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18.强化结果应用。加大对财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将财会监督结果及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与预算安排、资金分配、信用评价等挂钩,对问题整改责任不落实甚至虚假整改的,及时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完善财会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 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等进行公开曝光,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所在单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19.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强化财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教育。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提高财会信息透明度。加强财会监督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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