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金〔2024〕4号
颁布时间:2024-02-09 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相关区财政局、上海农商银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金融司相关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明确本市开展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2月9日
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财金〔2023〕75号文),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为做好2024年本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工作,根据财金〔2023〕75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范围与资金用途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享受奖补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2023年四季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2.2023年四季度存贷比高于50%(含50%);
3.2023年四季度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方案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2023年四季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方案所称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2023年四季度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方案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方案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方案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方案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奖补贷款范围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于2023年四季度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三)奖补资金用途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二、资金分配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2024年某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该机构在2023年四季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各机构在2023年四季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2024年上海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
2024年上海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系根据财金〔2023〕75号文“第五章 资金分配”相关规定,由财政部核定并下达市财政局。
三、工作流程与预算管理
(一)市、区财政局组织申报与审核
各区财政局组织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申报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各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3月6日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申请材料。各区财政局申报材料包括:1.申报说明;2.《上海市 区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审核表》(附件1);3.《 银行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报表》(附件2)。
市财政局组织上海农商银行申报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上海农商银行于2月29日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申请材料,报送材料包括:1.申报说明;2.《 银行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报表》(附件2)。市财政局于3月6日前完成审核。
各农村金融机构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奖补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并上报申请材料
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并形成上海市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申请材料,作为2024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之一,于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于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奖补资金下达
财政部将当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市财政局,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各区财政局,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各区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30日内,及时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拨付至农村金融机构。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
各区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于2025年2月15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2024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同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市财政局于2025年3月31日前,形成本市2024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同时对自评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区财政局、相关农村金融机构落实整改。
市、区财政局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五)监督管理
市、区财政局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新旧政策衔接
财金〔2023〕75号文“第七章 附则”明确,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2023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2023年10月1日后按照财金〔2023〕75号文实施。
根据财金〔2019〕96号文规定,自开业当年(含)起3年内的农村金融机构可根据其2023年前三季度贷款平均余额申请奖补。根据财金〔2023〕75号文规定,本市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于2023年四季度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纳入奖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