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2〕7号
颁布时间:2024-05-09 21:07:24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省范围内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