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社〔2024〕40号
颁布时间:2024-06-12 15:46:03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_______________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34号)要求,2024年应下达你区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2)_______________万元,已提前下达资金_______________万元,本次下达资金_______________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由各统筹地区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该项资金纳入2024年度市与区财力结算。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四、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