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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24-07-24 11:06:4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4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在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根据2024年全国税收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周期为4年。

二、培养方向

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设置税费业务、税收信息化、综合管理3个专业,选拔110人,其中,税务系统内104人,税务系统外6人;副处级以上干部80人,正科级干部30人。具体选拔方向为:

税费业务专业设税政管理、社保非税管理、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4个方向,共选拔70人(含正科级干部19人),其中,税务系统内学员64人,在社保非税管理、税源管理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外学员6人。

税收信息化专业设税收征管数字化方向,选拔15人(含正科级干部4人),全部为税务系统内学员。

综合管理专业设巡视督审、税收传播等2个方向,共选拔25人(含正科级干部7人),全部为税务系统内学员。

三、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过硬,立场坚定,勤奋好学,爱岗敬业,勇于担当,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执行落实和分析研究能力强,发展潜力较大,身体健康。

2.本科毕业院校应为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原则上为一类大学),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或相应外语资质资格。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和一类大学的限制。

税务系统内以下人员可不受本科毕业院校为一类大学的条件限制:

(1)获得一类大学硕士学位的。

(2)获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证书的。

(3)在税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包括:①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的;②获得三等功以上记功奖励的;③参与脱贫攻坚、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在重大专项工作中发挥牵头骨干作用,成绩十分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扬肯定的。

3.税务系统内人员应具有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

4.税务系统外人员应为国家机关中从事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的人员,且具有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税务总局“千户集团”名册中内资企业集团的主管税务或信息技术的负责人;2023年度信用积分排名前10%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律师)等资格的中高级执业管理人员;全国税务专业硕士学位培养单位及知名科研机构中从事经济、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与税费相关领域教学科研工作,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5.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8年6月1日以后出生)。税务系统内的正处级干部,年龄可放宽至47周岁(1976年6月1日以后出生)。

6.税务系统内人员应在税务系统连续工作满3年。税务系统外报考人员应从事税收相关工作满5年。

7.税务系统内人员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数字人事年度考核结果均位于第2段以上,且近两年(2022年、2023年)中至少有一年位于第1段(含视同第1段)。

(二)破格条件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第3项,但符合其他基本条件的省级以下税务局正科级(或相应职级)干部,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破格报名参加选拔并报考任一专业:

1.本科毕业院校为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限于一类大学),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或相应外语资质资格。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和一类大学的限制。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6月1日以后出生),对于任职已满3年的正科级干部,年龄放宽至38周岁(1985年6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任职(级)时间计算至2024年6月1日。其他相关解释见《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条件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1)。

四、选拔程序

税务系统内人员和税务系统外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分别录取、统一培养。选拔程序包括预录取、学习能力评估、工作能力评估、综合评价等四个环节。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预录取成绩占50%,学习能力评估成绩占25%,工作能力评估成绩占25%。综合评价选拔期各个环节的表现后,公布正式录取人员名单。各环节及赋分规则如下:

(一)预录取

包含资格审查、推荐、素质和业绩评价、笔试、面试和考察等工作内容。推荐、素质和业绩评价、笔试、面试分别占预录取成绩的5%、25%、35%和35%。

1.个人报名

选拔报名通过网络进行。2024年8月2日17时前,税务系统内人员通过税务系统业务专网,登录税务干部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税务系统外人员填写《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申报表》(见附件2),发至电子邮箱ljxb2024@163.com进行报名。

报考人员须如实填报个人材料,如在后续审核中发现不实问题,一律取消报考、培养资格。报考时所选方向,作为选拔期集中培训时研究确定学员培养方向的参考。

2.资格审核、组织推荐及材料申报

(1)资格初审。2024年8月7日17时前,税务系统内人员提交的个人材料须由所在税务总局各单位和各省级税务局(以下简称所在单位)人事工作主管部门通过报名系统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准确。税务系统外人员提交的个人材料须经税务系统外相关单位审核同意。

(2)资格复审。2024年8月16日17时前,税务总局对所有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税务系统内人员由人事司进行复审,并在报名系统中确认。税务系统外人员由教育中心进行复审,并通过个人报名电子邮箱反馈结果。

资格复审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发布选拔考试通告,公布参加考试人员名单。税务系统内人员在学习兴税平台集中考试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税务系统外人员在考试注册时现场领取准考证。

(3)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资格复审结束后,2024年8月20日17时前,税务系统内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副处级以上干部和正科级干部资格复审通过人数50%(四舍五入)的比例研究确定组织推荐人选,并在报名系统中确认。组织推荐应重点考虑报考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表现,将政治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人员作为推荐人选。组织推荐人员可获推荐得分5分。

正科级干部应优先推荐具有县级税务局班子成员任职工作经历、获得二等功以上记功奖励、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的人员,期终考评优秀的外派回国人员,总局级师资、青年才俊、在相关专业岗位业务比武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或在税收重大改革、智力援西等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人员。

税务系统内符合报名条件,但未获组织推荐的报考人员属于个人自荐。笔试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录取人数以内的自荐人员,可获自荐得分3分。

(4)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申报。2024年8月20日17时前,所有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应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以下简称《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见附件3)要求准备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并提交至所在单位或税务系统外相关单位审核。税务系统内人员同步在报名系统中录入电子数据提交审核。税务系统外人员请将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ljxb2024@163.com。各项具体分值参考《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标准及有关说明》(见附件4)。

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其申报的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数据)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材料复印件应在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材料显著位置注明“已公示”。

以上个人报名、资格审核、组织推荐及材料申报的时点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3.选拔考试

第十批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大纲见附件5),初步定于9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考试通告为准。

笔试包括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英语水平考试,采取闭卷机考方式。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分专业方向进行,内容包括综合知识、税费业务、信息技术等。按照选拔制度规定,在预录取环节单独组织英语水平考试,并由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军办)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通过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成绩,按15%计入笔试成绩。具有其他外语语种较高能力水平资质资格的考生,可视同外语水平合格不再参加英语水平考试,其外语成绩原则上按照英语水平考试合格分数线计算;如此类考生选择参加英语水平考试,按照考试成绩与合格分数线孰高原则确认得分。笔试结束后,组织考生开展心理测评。

面试在笔试后接续开展,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素质和业绩评价成绩、推荐成绩之和,对税务系统内副处级以上干部、正科级干部,以及税务系统外人员,按照各专业方向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拟录取名额不少于1∶2的比例确定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报考人员应于考试前一天17时前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到考点进行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允许参加考试。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本人,复印件和《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作为依据留存。报考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由考生所在单位于考试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领军办说明情况。

4.考察和预录取

根据报考人员的推荐得分、素质和业绩评价得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形成预录取成绩。对税务系统内副处级以上干部、正科级干部,以及税务系统外人员,按照各专业方向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统筹考虑报考人员英语达标、心理测试等情况,按选拔人数1∶1.2比例提出考察对象人选。上述人选经领军办审核报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确定预录取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通告。重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根据考察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确定预录取学员。

资格审查、英语水平考试、心理测评和考察,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二)学习能力评估

组织预录取学员参加选拔期集中培训,采取课程测验、研讨交流、能力训练、综合考试等方式,全面评估预录取学员在政治素养、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评估内容包括综合测试、专项测试和作风表现等三个方面,分别占40%、40%、20%,总分为100分。

选拔期集中培训期间,领军办根据学员基本条件、预录取成绩、培训表现、培养潜能,结合个人意向,研究确定学员培养方向。预录取学员根据审定的专业方向,进入下一环节。

(三)工作能力评估

组织预录取学员参加选拔期实践锻炼,通过岗位实践、项目攻关、课题研究、专业测试等方式,对预录取学员在政治素养、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实战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团队协作、业绩贡献、培养潜能等五个方面,各占20%,总分为100分。

(四)综合评价及录取

根据预录取成绩、学习能力评估成绩、工作能力评估成绩,得出综合评价成绩,结合预录取考察情况和选拔期间的现实表现,形成综合评价意见,确定正式录取学员,发布录取通告。

五、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联系人:张彦、钱茂川,电话:010-61986655、61989678。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邮编:100053。

特此通告。

附件:

1.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条件有关事项的说明

2.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申报表

3.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

4.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标准及有关说明

5.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大纲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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