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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4〕65号

颁布时间:2024-03-19 18:09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自治区本级有关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全区政府采购透明度,自治区财政厅拟于2024年3月至6月开展全区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区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各市、县(区)财政局共同参与,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331号)要求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指标及评分方法》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

全区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主要针对预算单位2023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合法合规性开展评估。自治区财政厅及各市、县(区)财政局在本级预算单位(含主管预算单位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10%的预算单位(含主管预算单位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作为被评估对象,每家被评估对象至少抽取10个(不足10个的按实际数量)采购项目进行评估。

三、评估方式及内容

全区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采取被评估对象自查说明和财政部门随机抽查的方式,评估内容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一)内部管理情况。主要评估各预算单位制定的针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采购管理工作的文件情况。该部分采取被评估对象自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的方式,满分15分。

(二)信息发布情况。主要评估各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执行过程信息、合同备案、绩效评价、履约验收信息、资金及时支付等情况。该部分采取被评估对象自查说明、财政部门随机抽查项目相结合的方式,满分60分。

(三)质疑投诉情况。主要评估各预算单位质疑回复、投诉答复信息情况。该部分采取被评估单位对象说明、财政部门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满分10分。

(四)配合评估情况。主要评估各预算单位递交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及与各财政部门的配合程度,满分10分。

(五)其他事项情况。主要评估各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满分5分。

四、评估工作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自2024年3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被评估对象自查阶段(2024年3月至4月10日)。被评估对象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指标及评分方法》,对相关情况开展自查,按时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反馈至各级财政部门,被评估对象提供的材料应当尽量详细、明确,可包含数据性资料、现场照片、网站截图等。

(二)财政部门抽查阶段(2024年4月11日至5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指标及评分方法》对被评估对象开展项目抽查,结合被评估对象自查说明综合评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形成对各被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并向各被评估对象反馈。各被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

(三)汇总报告阶段(2024年5月16日至6月6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形成最终评估报告,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后,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开发布评估结果。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五、评估工作要求

被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的被评估对象(具体见附件),应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并注明具体经办人员及手机号码),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抽查情况,书面向被评估对象反馈评估结果。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6月6日前将评估报告及附件3、附件4压缩后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文件上传”“2023年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模块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该项工作纳入全年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内容。

联系人员: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李金红

联系电话:0951-8553179  5069346(计服)

电子邮箱:464692243@qq.con

附件: 1.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单位名单

2.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指标及评分方法

3.被评估对象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表

4.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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