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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综)发〔2024〕231号

颁布时间:2024-07-08 09:58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自治区本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按规定比例从全区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留归我区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自治区级统一管理,分级使用。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彩票公益金的收缴管理,审核、批复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监督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补助本地区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级民政、体育部门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实施,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六条  从全区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彩票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七条  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为:

(一)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自治区财政厅在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

(三)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将核定金额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八条  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2),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上一年度应缴自治区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自治区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众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一)老年人福利:主要用于推进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支持城乡老年社会福利机构[z1][z2]、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符合支持条件的为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维修、改造及设施设备配置;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其他政策性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等。

(二)残疾人福利: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福利机构[z3]建设、维修、改造和康复辅助器具、设施设备配置;以及困境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

(三)儿童福利:主要用于支持儿童福利机构[z4]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政府购买儿童服务项目;资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儿童福利体系建设项目等。

(四)其他社会公益: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宗旨的志愿服务和社会慈善项目;其他符合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三条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一)群众体育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体育设施建设(维修)和设施配置、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科学健身指导、推广普及运动项目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体育教练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等。

(二)竞技体育项目:主要用于资助青少年体育工作和后备人才培养、足球改革发展、举办或承办自治区级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备战和组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高水平赛事、改善自治区级运动队(含联办队)训练比赛设施条件、反兴奋剂体系建设等。

(三)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体育局批准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十四条  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投向公益事业,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原则上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不重复安排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同时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据实列支管理费,即基金会为组织和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活动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告。管理费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的2.5%。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应对报批程序、支出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彩票销售机构确定的彩票公益金收入筹集规模预计数,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各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控制数。由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残联在预算控制数额度内,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二)安排自治区本级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列入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残联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复。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残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安排市、县(区)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列入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会同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残联确定资金分配原则,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残联按职责提出分市、县(市)建议数,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用于支持市、县(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列入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二)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程序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提出预算安排意见,分别列入自治区本级支出和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或下达市县。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批复)的预算,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及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提高彩票公益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有序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公开绩效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及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强化彩票公益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六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自治区民政厅、体育局等自治区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它相关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三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筹集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支出预算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体育局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之规定,制定本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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