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预)发﹝2024﹞213号
颁布时间:2024-06-24 19:32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财政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算评审,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是预算审核主体,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完善制度、业务规范、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是审核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预算处确定并下达的评审任务,接受财政相关处(室)对评审项目有关政策的指导。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
一是优先开展评审的项目。
1.即有即评的项目。经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必要性审核同意的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2.项目支出总额较大的项目。年度新增或延续性项目中拟纳入预算安排,资金需求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
二是随机开展评审的项目。
1.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需要,结合预算评审任务情况,随机抽选评审的项目;
2.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制定支出标准有评审需要的项目。;
3.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
第八条 对以下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等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本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六)本级财政部门已开展过事前绩效评估且对财政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项目;
(七)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预算评审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制度、办法、职能等为依据,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项目验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条 围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五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规定,综合考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等任务需求,预判项目支持的方向、实施程度及财力状况等进行前置性审核,合理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并明确相关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在预算编制阶段,财政厅部门预算处对本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建议,经分管厅长审批、预算处复核并确定下达评审任务至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开展预算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前期准备。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评审任务后,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严格分类,细化明细,及时完整提供相关项目资料,积极配合做好评审工作。
(二)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依据应当充分,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交换意见,进行完善,并按程序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组织重新评审。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等。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建档存档。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关联方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原则上在接受评审任务且项目资料满足评审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于集中下达的评审任务,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确有必要延长评审时间的,应及时反馈相关财政部门协商确定评审完成时限。
评审机构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按照要求对评审报告进行解释。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部门预算处负责运用评审结果,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不得将预算审核主体责任转交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评审工作信息化支撑和应用。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章 中介机构和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择优选取中介机构参与预算评审,并按规定做好中介机构签约、管理、付费等工作。
评审机构、中介机构和专家不得向被评审的部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真实性负责。
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项目评审。参与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单位承揽设计、造价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评审的专家应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益关联关系,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金额,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作出重点说明。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自治区财政部门在预算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和预算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其部门、单位预算或通报点名,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提出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与约束。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自治区财政部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四)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参与评审专家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本级财政厅部门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