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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4-08-27 17:01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湿地保护,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24〕15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湿地恢复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每平方米28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其中,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中的内陆滩涂,每平方米420元;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中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每平方米840元。

(二)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每平方米230元。其中,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内陆滩涂,每平方米345元;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每平方米690元。

二、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

考虑到省级重要湿地占用审批权限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且湿地恢复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为减少环节、便利征收,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三、上述事项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2024年7月1日至本文印发之日前,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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