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建规〔2024〕2号
颁布时间:2024年09月19日 14:54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精准的专项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加快构建与现代财政制度相适应的项目库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库,是指为规范预算精准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申请使用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包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进行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以及政府依法举债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库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一标准化开发,实行分级使用、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项目库主要包括项目征集和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四条 项目库是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为避免出现“钱等项目”“半拉子”工程等现象,申请使用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均要纳入项目库实行全流程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建设和维护项目库信息系统,推动实现项目库管理数据互联、信息共享。
(二)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项目入库条件,对部门和盟市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负责自治区本级部门和盟市项目新增、调整和退出。
(四)明确绩效目标设置规范,开展绩效目标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
(五)对自治区本级部门和盟市项目库申报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部门项目入库审核。其中: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项目管理及后续录入项目库工作。
(二)负责部门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入库储备申报和优选排序,按照中央、自治区政策要求选择项目编报预算和申报项目。
(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办理本部门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
(四)对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建设实施、政府采购、跟踪检查、绩效评价、竣工验收、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五)对盟市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项目库管理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优选排序。
(二)根据项目库中相关政策,遴选申报项目。依托项目库系统,旗县报盟市审批申报,盟市报自治区审批申报。
(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办理本地区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
(四)负责对本地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实施、政府采购、跟踪检查、绩效评价、竣工验收、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库管理职责分工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动态管理,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和各盟市可根据需要和要求实时进行项目储备管理。
第九条 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支出性质和用途,分类规范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一)政策依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文件规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能职责等,应当充分体现项目必要性。
(二)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内容、支出范围、具体用途、使用对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三)实施周期。指项目应明确具体实施年度。原则上,基本建设项目、维修改造项目等实施年度不得超过相关部门批复的建设(维修)年度。
(四)绩效目标。指按照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定设置的相关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从预算一体化系统绩效指标库中选择或按行业、领域特点自行设置。
(五)资金需求。包括资金总需求、明细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同时明确分年度的资金需求。
(六)资产配置信息。项目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填报;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预计填报。
(七)立项评审论证情况。包括组织项目入库审核或评审论证的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内容。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立项批复;维修改造类项目应提供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相关批复;人防工程项目应提供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的相关批复。
(八)其他信息。按照规范要求填报项目的热点分类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坚持独立自主、客观公正、依法规范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除个别不宜评审和无需评审的项目外,项目在进入项目库前原则上都要进行评审。自治区本级项目评审应由自治区本级部门或法律规章规定的部门组织实施,盟市、旗县(市、区)项目由盟市、旗县(市、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完整性主要是指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申报内容填写是否全面,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必要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可行性主要是指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合理性主要是指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准确合理等。
自治区本级部门内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机构负责组织预算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后随项目支出预算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再评审。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融入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盟市、旗县(市、区)应开展项目库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六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中央和自治区项目征集范围和标准的专项资金项目,均通过项目库实行全流程管理。项目库综合反映全区各级政府申请使用中央、自治区预算资金情况以及项目储备情况。
第十七条 全区新建项目要按照自治区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再申请入项目库。对严禁新建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且不得入项目库,对重点保障的项目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并入项目库管理。除上述情况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需要、已明确资金来源且不形成新的相关地方政府债务的项目,各盟市需提级报请国家和自治区论证后报批实施,未经上级批准实施前,不得通过项目库申请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补助。
第十八条 申报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筛选和报送。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储备、全过程动态跟踪,按照管理需要进行增减、调整和清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实行项目全流程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项目各阶段所有情况及时录入项目库。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内部决策和监督程序,项目立项、编报和审核责任要明确到人、落实到位,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项目手续、投资概算、立项依据、实施主体、支出范围、实施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可行性论证、绩效目标等相关资料严格把关。项目评审、项目采购以及资金使用全过程均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