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行)发〔2024〕261号
颁布时间:2024-08-06 19:02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你部门2023年度决算。
一、基本收支情况
(一)总收支。2023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 元;本年收入 元;本年支出 元;年末结转和结余 元。(财决01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 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 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 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末结转和结余 元。(财决07表)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 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 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 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末结转和结余 元。(财决09表)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 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 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 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年末结转和结余 元。(财决11表)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按现行制度管理,以竣工决算批复数据为准;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资金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的依据。
(二)你部门应当自财政厅批复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批复文件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三)请你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公开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本部门决算公开工作,及时将公开情况反馈财政厅。经部门批复的所属单位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四)请你部门按照决算审核审计意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改进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