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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补充通知

云财规〔2024〕22号

颁布时间:2024-12-26 17:03:17 发文单位:财政监督处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决策部署,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监〔2024〕2号)要求,在《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云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云财规〔2023〕21号)基础上,针对会计领域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补充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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