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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1)定义: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即是对国家所有的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2)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国家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应坚持下列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真实性原则。所谓真实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提供数据资料的人,必须实事求是,提供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的人对其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应进行考察鉴别;二是评估过程是真实的,即必须是按照规定确实是实施了每一个评估步骤,而不是只估不评,随意虚估;三是提供的评估结果报告必须是真实的,即不能弄虚作假。
第二,科学性原则。所谓科学性原则,即是要充分运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客观规律来开展评估工作。国有资产评估的规范、标准、程序、方法等,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规则必须反映资产价值表现的规律。此外,必须正确地运用这些科学的规则去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科学的结论。
第三,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又称有效性原则。所谓有效性原则即是指提出的评估结果必须是被法律所承认,评估结果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效。具体而言,评估组织必须是合法的,其程序、方法、标准均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3)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将要占有的资产,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4)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作,必须要有一套科学严密的组织管理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系统由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和资产评估机构两部分组成。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制: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关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备案制:除须报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应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予受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别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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