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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2021高级经济师考试,快来抓紧时间复习下重要知识点!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冲刺必背知识点:契税,考生们赶快抓紧时间背一背!
2021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知识点20:契税
1.免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注意用途)。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变更。
(5)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的权属转移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
(6)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7)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2.减税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2)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3)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政策规定
情形 | 住房面积 | 税率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 90平方米及以下 | 1% |
90平方米以上 | 1.5% |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90平方米及以下 | 1% |
90平方米以上 | 2% | |
个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 90平方米以下 | 1% |
90平方米以上,符合普遍住房标准 | 法定税率减半 |
3.为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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