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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
(一) 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29号公约)
各种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现象在一些国家广泛存在,人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其危害性。制定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禁止和消除强迫劳动。公约对强迫劳动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即任何以惩罚或威胁为手段,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但根据法院判决强制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不属于强迫劳动。公约要求各国尽快实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并规定对违法的强迫或强制劳动行为进
行刑事处罚。
(二)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05号公约)
该公约的目标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与29号公约相比,该公约的特点在于彻底废除强迫劳动而未留回旋空间。公约规定不得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实行强迫劳动,分别是:
① 作为政治强制或教育的手段,或作为对持有或发表某些政治观点或从意识形态上反对现行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的观点的一种惩罚;
② 作为发展经济的手段;
① 作为执行劳动纪律的手段;
② 作为对参加罢工的惩罚;
⑤ 作为种族、社会、民族宗教歧视的方法等。
(三)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38号公约)
该公约的基本内容是:
(1)全面废除童工劳动,基本要求是15岁以下儿童不得从事以获得经济收入为目的的生产性劳动;
(2)实行严格禁止童工劳动的国家政策;
(3)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应保证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4)最低就业年龄一般不得低于15岁;
(5)在少数不发达国家最低就业年龄可暂定为14岁;
(6)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繁重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8岁;
(7)以职业和技术教育为目的的活动不受最低,就业年龄限制;
(8)13~15岁未成年人可在不影响学校学习的情况下从事课余轻微劳动。
(四)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82号公约)
该公约的指导思想是,从首先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开始,推动全球禁止童工劳动运动。公约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作出明确界定,即那些最有可能损害儿童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活动。主要包括:
(1)奴隶或奴役性质的劳动;
(2)利用儿童从事卖淫活动,生产色情制品,进行色情表演;
(3)利用儿童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生产和贩卖毒品。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尽快制止并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为此,应加强国际合作,争取国际援助,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实施消除贫困和普及教育计划等相关措施。
(五) 同酬公约(100号公约)
该公约规定在工资分配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的原则。公约主要内容包括:
(1)各国应确立和保证对所有劳动者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2)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应在国家立法以及依法建立实行的工资决定机制中得到体现;
(3)为真正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在必要时政府应采取措施对不同工作岗位应有的工资率进行客观评定。
(六)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11号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就业平等,禁止一切形式的劳动歧视。公约主要内容包括:
(1)各国应制定和实行旨在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任何形式歧视的国家政策;
(2)将就业和职业歧视界定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对劳动者实行的具有损害就业和职业平等机会和待遇的有差别对待的做法;
(3)规定非歧视性原则适用于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的获得,以及就业条件和待遇的获得;
(4)要求采取措施修改或废除不符合就业平等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做法;
(5)要求设立专门机构确保在职业指导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活动中切实贯彻执行就业平等的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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