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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经济师备考知识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1.党的十五大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2.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从根本上说要看它是否适应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而不能简单地以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作为标准。
3.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据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4.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之中,是因为它们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一样,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因此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容,而不是因为它们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二、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1.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3.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和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体现在所有权的归属上,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采取怎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问题。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成分等。
2.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本上说是由它们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因为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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