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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川经信规〔2022〕6号”,不清楚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论文要求的考生,快来看!
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2〕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17日
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经济专业领域急需紧缺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经济系列各专业领域的在职在岗经济专业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五条 本条件所指经济专业,包括工商、工业、农业、文化旅游、金融、财税、运输、建筑、商贸、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经济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经济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经济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八条 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高级经济师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的理论、方法、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3.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获得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以来,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1篇。
4.任现职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经济情况与问题的调研工作,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2)负责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管理技术)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或审批的重点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地区、本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4)直接主持、承担或指导过经济领域内一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5)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6)主持小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正高级经济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对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或具有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经济师工作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3.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本人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较高水平的成果材料2项以上。
4.工作经历要求,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从事行业规划、政策研究,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策性亏损除外)。
(3)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l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2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5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4)主持或主要参与3项以上国家、省(部)级、市(州)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评估等工作(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5)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市(州)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重点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成果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省级以上部门实践应用2项以上。
5.业绩要求,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近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2项以上省直部门一等奖的表彰奖励或同级相应奖项表彰奖励。获得市(州)党委、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类项目一等奖或同级相应奖项,以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4)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10年以上)参与中型以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省、市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3名)并作出突出贡献。
(6)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提供有效采纳依据)。
(7)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获省直部门的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确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二)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
(三)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项目)。
(四)主持3项以上省级项目(课题),并经第三方评价,其成果国内领先;或经第三方评价,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
(五)获得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颁发的人才计划称号,或入选为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有入选通知或人才证书),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第十五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六条 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一般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
(二)中、高级职称专业非相近专业。
(三)破格申报人员。
(四)符合高级经济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者。
(五)正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者。
(六)取得经济领域职业资格,对应申请高级经济师的职称申报者。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申报者情况要求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经济系列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经济系列相近系列,指审计系列、统计系列、会计系列。
(三)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课题结项证书,其为结项证书上第一人。“主要完成人”是指获得个人奖项证书,或主持国家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排名前10或主持省级项目任务合同书排名前10。
(四)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五)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颁发的奖项。
(六)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七)专利,是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八)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九)重大经济问题者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受到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人员。
(十)“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十一)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二)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三)基层是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四)四大片区是指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2022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11月8日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经信〔2019〕255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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